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沪交研〔2020〕3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由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组成,分为三个等级,如下表所示:
等级 |
助学金 |
学业奖学金 |
新评 |
第一次续评 |
第二次续评 |
一等 |
500元/月 |
1000元/月 |
30% |
30% |
30% |
二等 |
500元/月 |
500元/月 |
70% |
约70% |
约70% |
三等 |
500元/月 |
无 |
无 |
考核不合格 |
考核不合格 |
1.我校录取的符合资助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均可获得每生每月500元的国家助学金,共发放31个月;
2.考核不合格包括学位课绩点不满2.7、学位课不合格、中期考核为C或D、受校纪校规处分、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等。
二、参评资格
本细则适用于海洋学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中国籍硕士研究生,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实施特殊收费政策的硕土研究生不适用本细则。
三、评审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负责人、各学科导师代表、教务员、学生代表任组员,评审小组名单经院内公示,并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制定评审方案并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按评审方案组织与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并确定与公示评审结果。
四、评审时间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助学金共评审三次。
第一次:新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在硕士研究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进行,依据评定结果发放入学当年9-12月学业奖助学金。
第二次:老生学业奖助学金第一次续评,在第三学期开学后三个月内进行,依据评定结果发放入学次年1-12月学业奖助学金。
第三次:老生学业奖助学金第二次续评,在第五学期开学后三个月内进行,依据评定结果发放剩余学制年限内学业奖助学金。
五、评审规则
新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实施,参照附件一《海洋学院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老生学业奖助学金续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依据附件二《海洋学院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条例》进行评分后,根据综合测评分数排定。
六、发放与管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学院分别在第一学期、第三学期和第五学期开学后三个月内完成学业奖助学金评审,并将最终评审结果提交至学生处,由学生处将获奖名单发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根据在校有效月数累计奖励金额。共计发放4次,前3次于年底前一次性发放,第4次于毕业前一次性发放。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发放:第一学期开学后,学生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研究生新生报到名单,制作助学金资助对象清单,由财务处按月发放。老生在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学生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注册名单,制作助学金资助清单,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注册后办理提前毕业、退学、休学等学籍异动的硕士研究生,学生处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休学后复学的硕士研究生,尚在正常学制内的,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正常学制内的助学金;超出正常学制的,不再发放助学金。因病休学而不能按期毕业的,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发放时间,但发放助学金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正常毕业的研究生。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2月起生效,自2021级硕士研究生起施行,解释权归海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